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對部分使用牌照稅違章案件尚未依法查處,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補徵稅款及裁處罰鍰,維護租稅公平

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情形
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情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下稱稅捐處)辦理使用牌照稅車輛檢查作業,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違章案件未及時舉發與裁罰,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依法補徵稅款及裁處罰鍰合計2,864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處指出,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然而,審計處於113年11月查核發現,部分欠繳111至113年度使用牌照稅,或已吊註銷牌照之車輛,仍有路邊停車繳費及交通違規裁罰紀錄,顯仍有使用公共道路之事實,尚未依法辦理違章案件舉發及裁罰情形,審計處遂於114年1月函請稅捐處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捐處已完成查處,累計舉發3,354件,依法補徵使用牌照稅1,078萬餘元及裁處罰鍰1,785萬餘元,合計2,864萬餘元,並持續落實車輛檢查工作,加強查緝違反使用牌照稅法之車輛,防杜取巧逃漏稅捐,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6-01-29)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