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為加強縣有財產產籍之管理,作為縣有財產管理、處理、開發之依據及管理運用決策之參考,訂定新竹縣縣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規範,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上開作業規範未能與時俱進檢討修正,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及辦理公告。
審計室指出,新竹縣縣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規範係於95年6月2 日訂定,於105年5月31日配合中央法規內容調整,研修部分條文。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3月查核發現,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前於107年8月10日核定修正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內容,業修正結存表、財產目錄總表名稱,及刪除地方政府國有財產增減表應報送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惟上開作業規範未依財政部修定產籍管理規範內容調整,審計室遂於114年5月函請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4年6月13日修正「新竹縣縣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規範」,並辦理法規公告。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1-23)
被審核機關:
新竹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內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