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鄉鎮市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聘用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各鄉鎮市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均未具備教師資格,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委託宜蘭縣政府(下稱縣府)辦理幼兒園教師甄選,並完成進用,保障幼兒權益及教保服務品質,維持幼兒園穩定運作。
審計室指出,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7條第1項及第62條第1項規定,幼兒園有5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1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100年12月31日以前之公立托兒所,已依該法改制為幼兒園者,至遲應於114年8月1日起每班應有1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宜蘭縣各鄉鎮市公所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分別於84至85年間成立托兒所,並經縣府於101年間同意改制為幼兒園。截至113年底止各鄉鎮市公所計設置27所幼兒園(含分班15所)提供教保服務。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3月查核發現,截至113年底止,宜蘭縣27所鄉鎮市立幼兒園設有大班(5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計34班(不含大同及南澳鄉立幼兒園設置之混齡班),每班均配置教保服務人員1至2名,均未具備幼兒園教師資格,審計室遂於114年5月函請各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除大同鄉及南澳鄉之8所鄉立幼兒園自114學年起未招收5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不辦理幼兒園教師招聘外,其餘宜蘭市等10鄉鎮市公所,均已委託縣府辦理幼兒園教師甄選,並於114年8月1日完成進用36名幼兒園教師,保障幼兒權益及教保服務品質,維持幼兒園穩定運作。
發布單位:
宜蘭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1-15)
被審核機關:
宜蘭縣各鄉鎮市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