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下稱縣政府)辦理停車場收費及管理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地區路邊及路外停車場尚未收費,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增加高鐵特定區公有停車場委託經營,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審計室指出,依嘉義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及第6條規定,路邊及路外停車場得向使用者收取停車費。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12月查核發現,縣政府及各鄉鎮市公所設置公有路外停車場平均收費比率27.64%,路邊停車場停車格位平均收費比率為26.70%,部分地區路邊及路外停車場尚未收費,尚待加強蒐集車位使用資訊,分析轄內地區停車供需情形,並依車輛種類、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評估向使用者收費之可行性,審計室遂於110年1月函請縣政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處理情形,縣政府業持續評估縣轄地區發展及停車需求,新增嘉義縣高鐵特定區公有路外及路邊停車場,並委託廠商經營4年(111至115年),截至114年9月底止已收取權利金446萬元,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增益縣庫收入。
發布單位:
嘉義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1-08)
被審核機關:
嘉義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