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力公司(下稱台電公司)興達發電廠設置有4部燃煤發電機組,為根絕室外煤場煤塵逸散,建造4座室內煤倉,經審計部查核發現,煤倉裝卸設備以「後進先出」方式輸送煤炭供發電使用。惟興達發電廠對煤倉儲放管理未臻周妥,致因煤炭久存發生悶燒情事,經函請研謀善策,台電公司已擬具相關精進措施,有效強化煤倉燃煤儲放安全。
審計部指出,興達發電廠燃煤第1號、第2號機已分別於112年9月及12月除役並轉為緊急備用電力設施,燃煤第3號、第4號機因高屏地區空氣污染排放管制標準,須配合環保調度限制運轉,自113年10月至114年3月底止,停機6個月。
然而,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台電公司為符合燃煤電廠煤炭儲存安全存量30天之規定,於興達發電廠燃煤機組停機期間,仍由興達發電廠收購煤炭(113年10月收購9.47萬公噸),並因興達發電廠對煤倉儲放管理未臻周妥,111年1月至113年11月底止,4座煤倉發生煤炭悶燒次數分別為68次、164次及23次,引發公共安全疑慮,審計部遂於114年2月函請台電公司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興達發電廠已透過推煤機分層壓實,及控制堆煤高度,減少殘存空氣滲入機率,另強化監測溫度變化及異常通報處理等措施,降低煤炭久存自燃風險。自113年12月至114年8月底止,室內煤倉均未發生煤炭悶燒之情事,有效強化煤倉燃煤儲放安全。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四廳(發布日期:2026-01-08)
被審核機關:
台灣電力公司
施政主題細項:
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