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暨所屬委託眷合社辦理眷村改建工程,違反政府採購法令及相關規定,經審計部調查後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國防部暨所屬陸、海、空軍司令部、軍事情報局等單位委託保證責任中華民國國軍軍眷住宅公用合作社(下稱眷合社)於民國(下同)89年至99年間辦理敦化新村丁基地、國運新城、堅美營舍、懷德新村、木柵營區等5處眷村改建工程,決標總金額14億6,580萬元。經審計部調查結果,發現: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迄未就上述眷村改建工程辦理稽(查)核,放任眷合社辦理工程採購招標過程,違背政府採購法令規定;眷合社辦理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勞務採購案,未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以公開評選及競圖方式辦理招標作業,列管軍種國防部陸、海、空軍司令部未善盡監督職責;國防部未詳實審查房價結算資料,肇致溢(增)付建築師設計監造服務費用448萬餘元,徒增工程造價成本,影響軍方及承購戶權益;國防部未依重建試辦作業要點成立重建聯合指導委員會、召開綜合協調會議及辦理不定期聯合督導,無法有效監督考核眷村改建工程執行成效等違失,先後於100年11月3日、101年8月10日報告監察院,又國防部對審計部提請檢討相關失職人員責任等審查意見未為負責之答復,經依審計法第20條第2項之規定,於101年9月18日陳請監察院核辦。案經監察院調查後,於102年2月21日糾正國防部。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國防
施政主題細項: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