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地政機關測量儀器設備維護要點久未檢討研修,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重新研訂相關要點,確保儀器性能及測量作業精準度

新訂之測量儀器設備使用管理維護要點圖片
新訂之測量儀器設備使用管理維護要點
新竹縣政府(下稱縣政府)訂定新竹縣政府地政處暨各地政事務所測量儀器設備管理維護要點,供各地政事務所依循,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要點未配合中央法規適時修正,經函請研謀改善,已重新訂定「新竹縣政府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測量儀器設備使用管理維護要點」,確保儀器性能及測量作業精準度。
審計室指出,縣政府為建立測量儀器保養維護制度,確保測量成果品質,於101年3月訂定新竹縣政府地政處暨各地政事務所測量儀器設備管理維護要點,規範測量儀器之使用、保養、校正及檢修等,供各地政事務所依循。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10月查核發現,內政部106年1月增訂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8條之1條文,及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說明欄列載,測量單位應依各式儀器設備之個別使用年限、使用頻率、送修情形、作業精度及地形環境等因素,規劃自行辦理簡易校正,及送至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或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實驗室校正之週期,新竹縣既有要點自訂定後,多年均未修訂且未規範測量儀器送相關實驗室校正之週期,與上開內政部之規定未合,審計室遂於113年1月函請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4年8月訂定「新竹縣政府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測量儀器設備使用管理維護要點」,規定各式儀器設備之校正項目與頻率,及送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或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實驗室之校正週期,確保儀器性能及測量作業精準度。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11-19)
被審核機關: 新竹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地政、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