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地價稅、房屋稅及印花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課徵或免徵田賦之土地使用未符合用途、部分場所房屋稅課稅面積與彰化縣消防局(下稱消防局)列管消防安檢面積存有差異,或營建工程業主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案件無印花稅繳納紀錄等,經函請研謀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並依法補徵稅款,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同法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相關規定者亦同。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住家用、非住家用稅率及實際使用面積課徵。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承攬契據屬印花稅課徵範圍,課徵稅率為合約金額千分之1。
然而,審計室分別於113年11月、114年1月查核發現,彰化縣轄內部分課徵或免徵田賦之土地已作純住宅、倉儲、製造業使用,未課徵地價稅;部分場所房屋稅課稅面積與消防局列管消防安檢面積有差異;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業主或承包商,無印花稅彙總繳納紀錄等,審計室遂於113年12月、114年1月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4年9月底止稅務局已查明並釐正稅籍資料,依法補徵地價稅760筆、金額1,187萬餘元,房屋稅236筆、金額1,184萬餘元,及印花稅12筆、金額778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11-13)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