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下稱縣府)訂定屏東縣露營場申請設置審查及管理要點(下稱審查及管理要點),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管理要點尚未配合中央相關法規最新修正情形滾動檢討研修,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並公告實施,完備制度規章。
審計室指出,依露營場管理要點第3點規定,露營場之管理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縣(市)訂有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縣府為有效管理轄內露營場,於113年4月訂定審查及管理要點暨相關表件,並公告於縣府網站,供各界查詢。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4月查核發現,交通部於111年7月訂定露營場管理要點,嗣配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農牧用地容許使用項目「露營相關設施」許可使用細目「衛生設施」高度限制,與既有露營場實際使用需求,修訂露營場設置審認規範及審查項目;另環境部112年3月訂定露營場環境保護事項申請及審查指引,於112年5月及113年1月修正,規範露營場設置登記審查時有關污水及廢棄物處理事宜,惟縣府尚未將審查及管理要點規範之農牧用地衛生設施高度、場內聯絡通道累計面積、出具地質敏感區查詢結果、規劃廢棄物貯存場所及設置貯存設施、出具廢棄物委託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機構契約書或同意清理相關證明等配合上開規定適時檢討修正,審計室遂於114年6月函請縣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已於114年9月修正審查及管理要點暨相關表件,並公告於網站,將農牧用地衛生設施高度不得超過4公尺、場內聯絡通道累計面積不得大於全區面積5%、廢棄物委託合格業者清除、處理或再利用等列入審查,並建立露營場位於地質敏感區均要求退場機制,完備制度規章及保障民眾露營活動安全。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11-13)
被審核機關:
屏東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休閒觀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