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為維護大膽島自然生態與人文歷史,訂定大膽島旅遊作業管理計畫,經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管理計畫訂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之處罰規定,惟無法律授權,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刪除相關罰鍰規範,另為強化管理及安全保障,修正審查時間、評鑑機制及責任保險等。
審計室指出,縣政府為維護大膽島自然生態與人文歷史,提供教育與研究資源,兼顧觀光遊憩承載量、遊客需求及登島秩序與安全,於112年11月針對大膽島之經營管理、開放時間、開放對象、申請方式與收費等,訂定大膽島旅遊作業管理計畫。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3月查核發現,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修訂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法規命令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另司法院釋字第313號解釋文,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科處罰鍰,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數額,應由法律定之或具體明確授權訂定。大膽島旅遊作業管理計畫訂有船舶所有人或其僱用人違反計畫或碼頭公告管理規定,縣政府得依違規事項及情節輕重處100萬元以下罰鍰之規範,未明列法律授權依據,核與上開規定未盡契合,審計室遂於113年5月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4年3月修正大膽島旅遊作業管理計畫,刪除原科處罰鍰規定,另為強化船舶管理,確保安全及維護觀光品質,增修審查時間、評鑑機制及船舶意外責任保險等。
發布單位:
金門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11-13)
被審核機關:
金門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休閒觀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