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尚未提供地震危險建築物清冊予警察局,據以更新防空疏散避難設施資訊,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完成更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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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下稱縣府)於113年4月3日花蓮地震後辦理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部分建築物經評估需強制拆除,另有多處建築物評估有危險之虞,張貼危險標誌,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縣府尚未將強制拆除及評估有危險之虞建築物造冊通知花蓮縣警察局(下稱警察局),致防空疏散避難設施資訊正確性不足,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完成防空疏散避難專區網站及警政服務APP資訊系統更新作業,完善防空疏散避難設施資訊正確性。
審計室指出,依據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建檔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建築物申請拆除含附建防空避難設施時,主管建築機關應同時副知警察局;防空疏散避難設施解除建檔作業程序,由警察機關依規定辦理。另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6條規定,建築物經緊急評估結果有危險之虞,應暫時停止使用,須經排除危險情節,報縣府同意後始得解除。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5月查核發現,113年4月3日地震發生後,縣府尚未將強制拆除及評估有危險之虞建築物造冊通知警察局,致內政部警政署防空疏散避難專區網站及警政服務APP登載錯誤資訊,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地點正確性不足,影響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整體調度與效能,審計室遂於114年5月函請縣府積極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已於114年6月函送0403地震災害後危險建築物防空避難設施廢止暨暫停使用清冊予警察局,該局於同年9月完成防空疏散避難專區網站及警政服務APP資訊系統更新作業,完善防空疏散避難設施資訊正確性。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11-13)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警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