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於110年委外辦理嘉義市市有公用不動產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計畫,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查核發現,廠商選定28處市有不動產屋頂(下稱案場)施作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其中22處案場逾履約期限完工或尚未完工,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完工及取得設備登記,並扣罰廠商逾期(懲罰性)違約金,落實履約管理及綠能低碳政策。
審計室指出,依110年度民間參與嘉義市市有公用不動產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計畫暨綠能屋頂全民參與第二期區域營運商遴選採購契約書第10條規定,廠商應於111年5月31日前完成規劃系統設置容量,逾期完成者,按日收取逾期違約金;另完成之系統發電未達承諾設置容量,就可歸責廠商部分,收取懲罰性違約金。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1月查核發現,廠商選定嘉義市水資源回收中心等28處案場施作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履約期限為111年5月31日,如期完工者僅6處、111年底前完工者19處、尚未完工者3處,進度落後,審計室遂於112年3月函請檢討改善,並依契約規定妥適處理。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上揭28處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已於113年11月完工並取得設備登記,總設置容量計6,703.78瓩,未達規劃設置容量12,125.25瓩,環保局於114年4月驗收結算結果,扣罰廠商逾期及未達規劃設置容量之懲罰性違約金共617萬餘元,落實履約管理及綠能低碳政策。
發布單位:
嘉義市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11-07)
被審核機關:
嘉義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能源、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