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畜產試驗所乳製品品質管理作業未臻健全,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正成品檢驗及回收作業規範

金門縣畜產試驗所自產牛乳加工產製乳製品圖片
金門縣畜產試驗所自產牛乳加工產製乳製品
金門縣畜產試驗所(下稱畜試所)設置乳品加工廠及乳品檢驗室,運用自產牛乳加工產製乳製品,供民眾購買食用,經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未俟乳製品檢驗結果符合衛生與品質標準即行販售,無法確保民眾食用安全,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相關作業程序,並增訂品質檢驗管制點,保障乳製品食用安全。
審計室指出,畜試所乳品檢驗室訂定之鮮乳衛生合格標準為鮮乳中每公撮(克)大腸桿菌群10CFU(colony-forming unit,CFU 菌落形成單位)以下;另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HACCP)標準書之鮮奶重要管制點計畫規定,產品須經確認合格,始能運出廠販售。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11月查核發現,依據畜試所之乳品微生物檢驗結果報告、生產入庫及銷售紀錄,核有鮮乳產品製成後,即先行運出廠販售,HACCP規定產品須經確認合格再出廠之重要管制程序未盡落實,嗣該所檢驗室判定不合格,亦未確實回收不合格之乳製品,未能善盡乳品製造者社會責任,審計室遂於114年1月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畜試所已於114年3月修正乳品加工廠品質管制標準書「成品檢驗辦法」及管理制度標準書「成品回收作業程序」,規定乳品於檢驗合格後始准予銷售,且於不符衛生標準時,2日內回收後處置;另訂定乳品加工廠鮮乳領取作業規章,乳品經判定須報廢者,由品管人員填寫報廢單,經批示後進行報廢處理,確保鮮乳成品衛生安全。
發布單位: 金門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11-07)
被審核機關: 金門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食品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