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稅務局部分地價稅及房屋稅課徵案件尚未依房地實際使用情形核課,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釐正稅籍並依法補徵稅款

地價稅宣導手冊圖片
地價稅宣導手冊
金門縣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課徵案件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經函請研謀改善,已釐正稅籍並依法補徵稅款,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據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另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金門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金門縣房屋稅徵收率,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3%,住家用房屋係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按其現值課徵1.2%,其他供住家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1.5%。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11月查核發現,金門縣轄內課徵田賦土地部分非作農業使用、縣有土地經出租或遭占用及公共設施保留地,間有作為商業、住宅、製造業等,未依規定改課或補徵地價稅;另有房屋稅課稅主檔登載房屋總樓層數與使用執照所載未盡相符,致評定現值低估;房屋有營業稅籍登記,仍以住家用稅率核課;違章建築物或農舍查無房屋稅稅籍編號未核課等情事,審計室遂於114年1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4年8月底止,稅務局已清查釐正稅籍資料,改課或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各為566筆及178筆,稅額分別計29萬餘元及52萬餘元,共計82萬餘元,並將持續加強稅籍清查作業,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金門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10-31)
被審核機關: 金門縣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