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鐵路公司)為鼓勵員工士氣,依乘務人員實際執行乘務工作情形核發乘務旅費,經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臺灣鐵路公司並未將乘務旅費納入員工薪資所得覈實申報,與所得稅法規定未合,經函請檢討改善,該公司已依規定辦理,強化審核作業。
審計處指出,臺灣鐵路公司考量乘務人員隨乘列車工作,四處奔波且食宿不定,為促進乘務人員工作士氣,前已訂定「動力車乘務員乘務旅費支給標準」及「運務處乘務人員乘務旅費支給標準」,依乘務人員實際乘務時間及乘務公里等計算核發乘務旅費。按乘務工作為乘務人員常態性職務,並非出差性質,故乘務旅費屬本職業務衍生之給與,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為應扣繳稅款之員工薪資所得;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臺灣鐵路公司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受領人資料及全年給付金額。
然而,審計處於113年4月查核發現,臺灣鐵路公司112年度計核發乘務旅費2億1,133萬餘元,惟該公司並未將乘務旅費納入員工薪資所得覈實申報,核與所得稅法規定不符,審計處遂於113年6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臺灣鐵路公司除已責成所屬單位就員工112年度支領乘務旅費辦理補申報作業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自114年1月起將乘務旅費納入員工113年度薪資所得覈實申報,以利政府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及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發布單位:
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發布日期:2025-10-31)
被審核機關: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交通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