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為落實公共藝術之推動與執行,訂定「屏東縣公共藝術推動自治條例」等相關制度規章,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條文內容尚未配合中央主管法規修正情形適時研修,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並公告施行。
審計室指出,縣政府為美化環境景觀、落實公眾參與機制,並辦理公共藝術相關業務,訂定「屏東縣公共藝術推動自治條例」、「屏東縣公共藝術審議會設置要點」及「屏東縣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並公告於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供各界查詢並作為業務執行依據。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8月查核發現,文化部因應實務需求,於113年8月1日修正發布「公共藝術設置辦法」,重點包括合併執行小組與徵選小組,以達事權統一及簡化辦理流程,並強化利益迴避機制與資訊公開,且依公共藝術經費級距,訂定相關辦理及核定程序,經比對縣政府相關制度規章,如上開自治條例第10條關於免辦理態樣、審議會設置要點第2點之審議會執掌,及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第3點之委員審議項目,均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有不一致情形,審計室遂於113年10月函請縣政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4年2月修正「屏東縣公共藝術審議會設置要點」及「屏東縣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並將後者更名為「屏東縣公共藝術審議會作業要點」,嗣於114年7月修正公告「屏東縣公共藝術推動自治條例」,完備公共藝術相關制度規章,契合實務運作。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10-23)
被審核機關:
屏東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文化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