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草屯鎮公所(下稱草屯鎮公所)為增加鎮庫收入,將長期餘裕資金轉為定期存款,經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等定期存款期間均在6個月以內,未謀最佳利息收益,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延長定期存款期間並適用較高存款利率,提升資金效益,增加政府收入。
審計室指出,依據113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3點第4項規定,地方政府應加強對公有財產與各類特種基金之經營管理及其他新財源之開闢,積極提升資源運用效益及增加政府收入。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2月查核發現,草屯鎮公所長期有餘裕資金,為促進資金運用效益,將活期存款轉為定期存款,截至112年底止計有5筆,金額共計6億9千萬元,惟其定期存款期間為1個月、3個月及6個月,固定利率分別為0.665%及0.765%,考量短天期存款利率較低,且餘裕資金長期未使用,倘延長存款期間可提高存款利率,增加利息收入,審計室遂於113年2月函請草屯鎮公所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草屯鎮公所已於113年及114年持續將長期餘裕資金轉存定期存款,並陸續延長定期存款期間為9至12個月,113年度利息收入607萬餘元較112年度399萬餘元,增加208萬餘元,提升資金效益,增加政府收入。
發布單位:
南投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10-17)
被審核機關:
南投縣草屯鎮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