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竹瓦斯公司),於110年6月修正營業章程有關用戶自行委託承裝業者裝置、檢查及維護緊急遮斷閥之規定,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尚未配合前開章程同步修正緊急遮斷閥定期維護檢查程序,且緊急遮斷閥列管清冊疑有漏列大樓用戶情事,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並補正列管清冊,提升管理效能,保障用戶安全。
審計室指出,新竹瓦斯公司為管理用戶緊急遮斷閥裝置及維護情形,早於102年訂定緊急遮斷閥定期維護檢查程序(下稱定檢程序),嗣於110年6月修正營業章程第11條第2項規定:「……緊急遮斷設備裝置用戶得委託本公司或承裝業裝置、檢查及維護,……。本公司應每年向緊急遮斷設備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確認其最近1年是否已辦理檢查,並記錄其結果。」並經新竹縣政府及新竹市政府核定。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12月查核發現,新竹瓦斯公司尚未依110年6月章程修正內容,同步於定檢程序增訂用戶自行委託承裝業辦理緊急遮斷閥檢查應有之作業流程,且供氣區域內10樓以上大樓用戶緊急遮斷閥設置清冊疑有漏列225棟大樓用戶情事,審計室遂於114年1月通知該公司積極修正相關制度規章,並清查是否有漏未列管10樓以上大樓用戶設置情形。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新竹瓦斯公司已於114年6月修正定檢程序,且於同年8月完成清查,除屬110年以前既存大樓用戶不適用前開章程修正規定者外,已補正列管116棟大樓設置情形,提升管理效能。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10-09)
被審核機關:
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施政主題細項:
能源、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