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漁筏監理規定未臻周延,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檢討修正,完善漁筏管理機制

修正後之漁筏監理自治條例圖片
修正後之漁筏監理自治條例
澎湖縣政府(下稱縣府)為利澎湖縣漁筏之監理,於92年1月21日發布澎湖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下稱漁筏監理自治條例),經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自治條例對於漁筏所有人違反規定者無相關之處罰機制,不利漁筏管理及航行安全,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完善漁筏管理機制。
審計室指出,縣府為利漁業人於沿岸作業,制定漁筏監理自治條例,規定漁業人沿岸作業之漁筏建造或改造之條件,及於沿(海)岸作業區域範圍等,確保漁筏航行安全、作業秩序及漁業資源永續利用。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3月查核發現,經統計截至108年底止無籍船筏已達922艘,按漁筏監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5條及第10條規定,漁筏建造或改造,應由漁筏所有人申請核准後,始得施工建造或改造;漁筏限在距海岸未逾12浬之海域內作業;漁筏應配備有救生衣、全長在12公尺以上之動力漁筏應裝置左右舷燈等安全設備,惟上開條例對於違反規定之漁筏所有人,未明訂處罰機制,不利漁筏管理及航行安全,審計室遂於110年5月函請縣府參考其他市縣作法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已於114年1月3日修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第20條規定,增列違反第4條、第5條及第10條規定者,處漁筏所有人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完善漁筏管理及航行安全。
發布單位: 澎湖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10-02)
被審核機關: 澎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