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部分市民活動中心AED管理作業未臻周延,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完成改善

AED指示標示圖圖片
AED指示標示圖
新北市政府(下稱市府)於部分市民活動中心配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下稱AED),由各所在地區公所維護管理,市府民政局(下稱民政局)負責督導,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蘆洲等12個行政區計有50座市民活動中心尚未依規定標示AED配置位置及定期檢查,或管理員之指定及訓練作業未臻周妥,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完成改善計37座(74%),並將持續辦理,維護市民安全。
審計處指出,依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下稱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第6條及第7條規定,公共場所應於平面圖上標示AED位置;並應指定負責AED之管理員,且管理員應接受並完成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AED相關訓練,每2年應接受複訓1次;至少每半年檢查AED電池、耗材之有效日期及功能,維持機器正常運作。
然而,審計處於113年10月查核發現,民政局列管市民活動中心計512座,83座各配置1臺AED,其中蘆洲等12個行政區計50座市民活動中心,或未依規定於場所平面圖標示AED位置、或新任AED管理員尚未接受訓練課程、或管理員未於規定之2年內完成複訓、或未指定管理員、或未依規定每半年辦理AED電池及其他耗材檢查作業等,審計處遂於114年1月函請民政局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4年7月底止,上開相關缺失事項已有37座(74%)完成改善,餘13座預計於114年11月底前完成,確保各場所裝設之AED可正常運作,維護市民安全。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5-10-02)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