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部分公共場所尚未設置AED,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輔導增設,共同營造安全之公共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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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衛生局(下稱衛生局)為保障民眾緊急醫療權益,輔導轄內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AED),經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依法應置有AED之公共場所尚未設置,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輔導增設,共同營造安心之公共環境。
審計室指出,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公共場所負責人購置AED設備後,應送衛生主管機關備查;衛生福利部112年5月10日修正公告「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包含10大類公共場所;又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公共場所應於公告指定之日起1年內(113年5月10日)完成AED設置。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9月查核發現,衛生局雖於113年1月1日盤點南投縣依法應置有AED之公共場所計232處,已設置97處,餘135處尚未設置,惟無後續輔導設置及管理措施,審計室遂於113年11月函請衛生局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衛生局已於114年3月21日邀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AED設置及管理協調會議,建立輔導機制,並成立「南投縣局處AED設置推廣群組」,強化跨機關協作,截至114年5月28日止,南投縣轄內公共場所已設置AED者計219處,將持續輔導各場域設置AED,共同營造安全之公共環境,保障民眾緊急醫療權益。
發布單位: 南投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9-26)
被審核機關: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
施政主題細項: 醫療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