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道路挖掘管理規章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制定相關自治條例

臺東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臺東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臺東縣政府(下稱縣政府)辦理道路挖掘管理,經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挖掘道路作業程序規範未臻周全,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制定臺東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強化管理道路挖掘及提升道路服務品質。
審計室指出,縣政府為提升道路交通服務品質,保持縣內道路路面之平整,並兼顧管線單位挖掘道路埋設管線業務之需,及明確劃分路權管理單位與使用道路用地埋設管線單位之權責,藉以提高行政效率,於102年11月訂定臺東縣挖掘道路作業程序。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1月查核發現,縣轄各鄉鎮市公所於107至109年度受理道路挖掘案件分別為923件、1,043件及977件,挖掘面積分別為90,334平方公尺、165,535平方公尺及61,271平方公尺,已收道路挖掘及修復經費分別為8,427萬餘元、8,069萬餘元及6,519萬餘元,上開道路挖掘管理事項涉及挖掘申請與許可、挖補費之繳納、施工與竣工管理、維護管理、損害賠償責任及罰則等,惟該等權利與義務之遂行,僅以作業程序規範,顯未臻完備,審計室遂於110年3月函請縣政府妥為檢討提高道路挖掘管理制度法律位階之可行性。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自111年6月預告訂定臺東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並多次參考各方陳述意見調整草案內容,於114年7月17日制定施行,強化管理臺東縣道路挖掘、提升道路服務品質及維護公共安全。
發布單位: 臺東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9-17)
被審核機關: 臺東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公共工程、地方自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