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制定新竹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自治條例,未適時配合中央政策修正,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完成修正

修正新竹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自治條例
修正新竹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自治條例
新竹市政府(下稱市政府)為管理利用營建剩餘土石方,已制定新竹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自治條例,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查核發現,尚未配合中央政策適時修正,導入創新管理作為,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提升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之規範性與透明度。
審計室指出,市政府為強化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及營建廢棄物管理,避免施工過程造成環境破壞與災害,維護公共交通、環境衛生及市容觀瞻,前於92年12月22日公布實施新竹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自治條例。又內政部於108年修正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增列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等參考格式,及應上網登錄數量與去處等相關規範,供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條例時參考。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12月查核發現,市政府對於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制度規章檢討進度緩慢,尚未適時配合最新中央政策完成修正自治條例,且土方管理作為亦有待周延考量需求,積極運用電子聯單、GPS管控、車牌辨識等創新技術方法精進改善,並落實執行,審計室遂於112年4月函請市政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市政府已於114年7月30日公布修正該自治條例,將可導入電子聯單及GPS定位管控等智慧監管機制,即時掌握建剩餘土石方運輸動態,並落實以價制量原則,期透過科技執法、流向管控及稅制手段,達成兼顧土方管理及環境保護之永續目標。
發布單位: 新竹市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9-17)
被審核機關: 新竹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營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