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部分房地稽徵案件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及地價稅,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釐正稅籍並依法補徵稅款,維護租稅公平

嘉義縣房屋稅宣導手冊
嘉義縣房屋稅宣導手冊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下稱財稅局)辦理房屋稅及地價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房屋及土地未依實際用途核課或適用稅率與規定未符,經函請研謀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及訂定年度清查計畫,依法補徵房屋稅及地價稅款,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嘉義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供營業使用房屋,依房屋現值3%課徵房屋稅。另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又依財政部80年11月28日台財稅第800421421號函釋,原屬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依法應改課地價稅者,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田賦及地價稅。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10月查核發現,財稅局辦理113年度房屋稅及地價稅徵課作業,部分供營業、私人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僅依自住用稅率核課房屋稅,或課徵營業用房屋稅率建物之坐落土地未依法核課地價稅;供製造業、倉儲業等使用之建物,查無房屋稅籍;另有開挖整地等違規使用土地,卻適用田賦優惠等,審計室遂於113年11月函請財稅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4年6月底止,財稅局已清查釐正相關稅籍資料及訂定年度清查計畫,補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計299筆、金額345萬餘元,並將持續加強清查工作,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嘉義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9-11)
被審核機關: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