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部分鄉鎮立幼兒園廚工未定期接受衛生講習或訓練,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依規定參加講習,保障幼兒飲食衛生

褒忠鄉立幼兒園廚工參加食品衛生課程通過認證證書
褒忠鄉立幼兒園廚工參加食品衛生課程通過認證證書
雲林縣各鄉鎮市公所為提供2歲至6歲(未滿)幼兒適齡適性與均衡發展之學習環境及支持家庭育兒,成立公立幼兒園,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經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幼兒園廚工未定期接受衛生講習或訓練,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依規定參加講習。
審計室指出,依教育部訂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幼兒園廚工資格,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相關衛生法規規定。衛生福利部於103年11月7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4項規定,訂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該準則第5條並規範,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應符合食品業者良好衛生管理基準之規定。上開管理基準第1點第2款及第10款規定,在職從業人員,應定期接受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管理之教育訓練;食品從業人員於從業期間,應接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或委託之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所辦理之衛生講習或訓練。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12月查核發現,雲林縣鄉鎮市立幼兒園計有20所,其中褒忠鄉等11個鄉鎮公所所屬幼兒園之廚工,113年度未定期接受衛生講習或訓練,恐影響幼兒飲食衛生。審計室遂於114年1月函請各該鄉鎮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至114年7月底止,前開各鄉鎮立幼兒園廚工均已依規定參加衛生相關講習,維護幼兒飲食安全及衛生標準。
發布單位: 雲林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9-04)
被審核機關: 雲林縣褒忠鄉等11個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食品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