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對地方政府辦理兒少出養必要性評估之規範尚有不足,審計部促請研謀改善,已函頒出養必要性評估報告(格式),完善評估面向

收出養媒合服務宣導
收出養媒合服務宣導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鑑於國內曾發生出養童受虐致死事件,經檢討將出養必要性評估回歸地方政府執行,經審計部查核發現,該部尚未訂頒一致性評估工具及評估結果審認機制,不易引導市縣主管機關完整考量兒少及其家庭狀況辦理出養評估事宜,經促請研謀改善,已函頒兒少出養必要性評估報告(格式),完善評估面向,並供地方政府依循,有助強化保護機制。
審計部指出,政府為確保兒少身分權益,杜絕非法媒介、販嬰及私下收出養,於110年11月30日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明定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須經衛福部許可方能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並為避免不必要之出養,於接受委託後應先進行出養必要性評估。
然而,審計部於113年11月查核發現,112年12月國內發生出養童受虐致死事件後,衛福部雖已檢討收出養制度,自113年5月起將出養必要性評估權責,從「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回歸地方政府辦理,倘有出養之必要,再轉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提供服務。惟截至113年底止,該部尚未訂頒有關出養必要性評估工具及評估結果審認機制供各市縣政府運用,不利地方政府執行完整之出養必要性評估與審認決策機制之客觀性,審計部遂於114年2月函請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下稱社家署)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社家署已多次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執行機關共同研議訂定一致性評估工具(草案),並經衛福部於114年3月28日函頒兒少出養必要性評估報告(格式),規範評估人員依出養家庭整體功能及兒少最佳利益等面向綜合評估並提出結論及建議,以協助地方政府審慎評估兒少被出養之必要性,確保兒少權益及福祉。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三廳(發布日期:2025-09-04)
被審核機關: 衛生福利部
施政主題細項: 社會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