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瓦斯公司尚未依規定修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正完成並獲經濟部核備,健全災害防救制度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修訂情形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修訂情形
經濟部能源署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下稱工研院)稽查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竹瓦斯公司)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落實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公司尚未依工研院提出之改善建議,修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並報請經濟部核備,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完成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修正,並獲經濟部核准實施,健全災害防救制度,保障用戶生命財產安全。
審計室指出,依災害防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公共事業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項規定:「公共事業每2年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減災、整備、災害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12月查核發現,新竹瓦斯公司於113年6月受工研院稽查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落實情形,工研院就地震後巡檢輸儲設備表單、災害補強措施文件及復氣計畫等提出改善建議,截至113年12月4日止,該公司尚未完成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修正並報請經濟部核備,審計室遂於114年1月函請新竹瓦斯公司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新竹瓦斯公司已完成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修正,並於114年2月獲經濟部核准實施,健全災害防救制度,保障用戶生命財產安全。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8-07)
被審核機關: 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施政主題細項: 能源,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