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商圈輔導及範圍核定未臻周延,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增訂相關規範,促進商圈永續發展

臺南市政府商圈專案輔導計畫審查及執行作業要點
臺南市政府商圈專案輔導計畫審查及執行作業要點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濟發展局)辦理商圈輔導及範圍核定情形,經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商圈之輔導及範圍核定未臻周延,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訂定「臺南市政府商圈專案輔導計畫審查及執行作業要點」,完備制度規章,促進商圈永續發展。
審計處指出,臺南市政府為促進臺南市商圈發展,扶植商圈自主永續經營,於105年8月24日訂定發布臺南市商圈輔導辦法,依該辦法第2條至第4條規定,商圈係指因自然或規劃形成,具有一定商業規模與消費人潮,並有一定特色之商業街區,攸關商圈範圍核定及輔導等事宜由經濟發展局負責辦理。
然而,審計處於114年2月查核發現,部分商圈組織會員之營業地址非位於商圈範圍內,且部分商圈範圍重疊,又未訂定相關補助經費之審查機制,致補助資源集中於少數商圈等,審計處遂於114年5月函請經濟發展局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經濟發展局已於114年5月訂定「臺南市政府商圈專案輔導計畫審查及執行作業要點」,明確規範位於商圈範圍內之會員比率及商圈輔導補助經費之審查機制,完備相關制度規章,且對重疊引發爭議商圈予以檢討與調整,以促進商圈永續發展。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5-08-07)
被審核機關: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施政主題細項: 產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