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查核再生能源憑證設備案場量能不足,審計部促請改善,已檢討擴增人力及專業查驗機構,以因應國內發展需求

再生能源憑證設備案場示意
再生能源憑證設備案場示意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局)於106年成立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下稱憑證中心),推動我國再生能源憑證運行及發展,包含受理憑證申請文件審查及現場查核作業,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再生能源憑證設備案場申請數量逐年增加,有待現場查核案場數量仍多,且各年度待追蹤查核案場數量差異甚大,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培訓擴增人力及由該局認可之查驗機構辦理,提升查核量能以因應國內需求。
審計部指出,標檢局配合政府淨零及能源轉型政策,成立憑證中心推動我國再生能源憑證運行及發展,依規定憑證中心受理憑證申請後,應辦理文件審查及現場查核,經查核符合規定者,准予發電設備登錄為憑證設備,開始累計電量。截至113年9月底止,憑證中心已核准再生能源憑證設備案場1,353案。
然而,審計部查核發現,憑證中心接獲申請案場數由109年度之49案,增加至113年度之1,920案,截至113年9月底止,尚處審查程序未通過者計有1,093案,逾總申請數量(2,686案)之4成,其中916案仍待進行現場查核,倘按原查核進度估計,約8個月始能完成,審查速度有待提升;又標檢局107至112年度追蹤查核已核准再生能源憑證設備案場後續營運情形,查核數量介於1案至25案不等,恐未能確保各案場之憑證設備有無與其他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併聯、電度表準確度符合標準等情事,審計部遂於113年1月及114年1月函請標檢局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標檢局已培訓所屬分局人員投入辦理案場查核,並於114年5月26日修正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第2條等規定,自114年7月1日起由該局認可之查驗機構執行發電設備現場查核,以提升查核量能,因應國內再生能源發展需求。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四廳(發布日期:2025-08-07)
被審核機關: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施政主題細項: 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