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及所屬基於時效性考量並經確認有緊急處置之必要,採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下稱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緊急採購,惟部分案件之採購作業過程未臻周妥,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加強內控監督機制及教育訓練作業。
審計部指出,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各機關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或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得依該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或第105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辦理緊急採購,惟仍應避免違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函頒「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等相關規定。
然而,審計部於114年1月查核發現,衛福部及所屬於112年1月至113年9月期間,以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之緊急採購案件計30件(決標金額合計2億5,893萬餘元),其部分案件之前置作業期程冗長,簽辦作業欠積極,或招標時間充裕,或非屬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或危難,仍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且該部採購稽核小組未針對該類緊急購案件加強辨理稽核監督作業,審計部遂於114年2月函請衛福部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衛福部已於「衛生福利部辦理請購招標簽呈重點檢核表」增列緊急採購時效之檢核項目,並持續加強宣導;另於114年6月25日邀請工程會講授「緊急採購實務與常見缺失態樣」課程,及加強緊急採購案件之稽核監督,以避免錯誤之採購行為再次發生。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五廳(發布日期:2025-07-31)
被審核機關:
衛生福利部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