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各地政事務所退還規費之相關機制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訂定一致性規範,以確保民眾權益

高雄市各地政事務所退還地政規費一致性規定
高雄市各地政事務所退還地政規費一致性規定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下稱地政局)所轄12個地政事務所(下稱地所)辦理各項地政事務,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各地所對於規費退還方式及限額尚乏一致性規範,且各網站揭露之退費資訊亦未臻周妥,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訂定一致性規定及揭露方式,以利民眾獲取資訊並確保權益。
審計處指出,各地所依土地法等規定向申辦地政業務民眾收取規費,事後如案件因故撤回、駁回,民眾得於5年內申請退還。內政部為維護退費權益,分別於107及112年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51條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4、266條等規定,將申請退還期限由5年延長至10年。111年度高雄市各地所辦理土地建物登記、複丈及測量等地政案件共計34萬餘件,收取規費計10億3,557萬餘元、退還規費計719萬餘元。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3月查核發現,各地所網站對於規費退還事宜,散置於表單下載、便民服務、測量專區等6種不同網頁;另部分地所網站登載之退費資訊,或只提供退費申請書供下載,或僅揭露退費流程;至退還方式或限用支票、匯款,或可領取現金,且退費匯款及領現之限額亦有所不同;又部分地所公告退費年限仍為5年,未隨中央最新規定修正,影響民眾退費權益及公平性,審計處遂於112年6月函請地政局督促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地政局已於112年11月訂定「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各地政事務所退還地政規費作業注意事項」,將退費業務所需文件、補正期限及退費方式為一致性規範,供各地所遵循辦理;各地所網站亦已將退費資訊於便民服務及表單下載分頁揭露,方便民眾擷取相關資訊,確保規費退費權益。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5-07-16)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高雄市各地事務所
施政主題細項: 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