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產基金(下稱學產基金)獎助教育計畫執行情形,經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查核發現,學產基金補助弱勢學生對象,僅包括低收入戶學生,未涵括全部經濟或社會弱勢家庭,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正相關補助規定,放寬補助範圍及弱勢學生資格認定標準,落實照顧弱勢與獎助興學之宗旨。
審計處指出,學產基金收益用於提供獎助學金、急難慰問金等,幫助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就學,減輕學生經濟負擔,確保其平等接受教育的機會。現行補助措施計有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學生工讀服務、輔導需關懷學生、培訓具特殊專長需要協助學生、急難慰問金等5項,均訂有實施要點,據以辦理各項慰問金及助學金之發放。
然而,審計處於113年9月查核發現,近5年度(108至112年度)總補助人數及金額,由108年度之17萬餘人次、6億2,551萬餘元,減少至112年度之13萬餘人次、5億186萬餘元,呈遞減趨勢。按學產基金補助規定定義之弱勢學生僅包括低收入戶學生,未涵括全部經濟或社會弱勢家庭,有待檢討其補助對象及範圍,實現基金照顧弱勢與獎助興學之目的,審計處遂於114年1月函請教育部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教育部已於114年2月修正「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需關懷學生實施要點」,放寬補助範圍,由「高」關懷學生修正為「需」關懷學生;114年6月修正「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需要協助學生實施要點」,放寬弱勢學生資格認定標準,納入特殊境遇家庭及遭遇困境家庭,教育部未來並將持續滾動檢討各項補助措施之對象及範圍,落實照顧弱勢與獎助興學之宗旨。
發布單位:
教育農林審計處(發布日期:2025-07-16)
被審核機關:
教育部
施政主題細項: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