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維護身心障礙者行動權益,主動免(減)徵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經審計部查核發現,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之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稅申請條件,不利領有駕駛執照(下稱駕照)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申辦,經函請主管機關財政部研謀改善,已放寬免稅條件。
審計部指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為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或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
然而,審計部於113年4月查核發現,領有駕照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申請供其使用且非本人所有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須事先將車輛過戶本人或註銷駕照,始符合法規申辦條件,增加身心障礙者申辦手續及不便,審計部遂於113年6月函請財政部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財政部已於114年1月17日發布解釋令,領有駕照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得比照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後段及第2項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放寬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之免稅條件。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六廳(發布日期:2025-07-16)
被審核機關:
財政部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