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部分漁筏監理執照尚未於規定期限內施行定期檢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輔導完成,有助保障航行安全,維持漁業秩序

屏東縣漁筏定期檢查
屏東縣漁筏定期檢查
屏東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為監理縣轄漁筏以維持漁業秩序,制定「屏東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漁筏所有人尚未依規定於期限內施行定期檢查,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輔導完成檢查,有助保障漁筏航行安全,維持漁業秩序。
審計室指出,依屏東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動力漁筏及非動力漁筏所有人應分別自發照日起每屆滿2年及3年之前後3個月內施行定期檢查。定期檢查由縣政府人員或造船技師或經認可之檢驗機構檢查,並應填具定期檢查報告表,於15日內送縣政府審核登載於漁筏監理執照;漁筏未定期施行檢查,或未將定期檢查報告表送縣政府登載者,其漁筏監理執照失效,且不得航行。截至113年9月底止轄內漁筏計有1,359艘,縣政府為輔導漁筏施行定期檢查,主動於到期日前3個月通知漁筏所有人。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10月查核發現,依屏東縣海洋及漁業事務管理所(下稱海漁所)自農業部漁業署漁業管理資訊系統下載資料,轄內漁筏應檢查日期介於109年1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之到期清冊,尚未施行定期檢查者計54艘,分別為逾4年以上者2艘、逾3年以上未滿4年者4艘、逾2年以上未滿3年者2艘、未滿2年者46艘,其漁筏監理執照失效,影響漁筏航行安全,審計室遂於113年12月函請海漁所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海漁所於113年12月25日函請漁會通知漁筏所有人辦理定期檢查,截至114年3月底止,前開54艘漁筏計有28艘已完成檢查、18艘已檢查並釐正系統、8艘辦理汰建、休業、註銷及過戶等,俾符合法令規範,有助保障漁筏航行安全,維持漁業秩序。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7-04)
被審核機關: 屏東縣海洋及漁業事務管理所
施政主題細項: 海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