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環狀輕軌設備室管理作業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正法規強化管理機制

高雄環狀輕軌設備室
高雄環狀輕軌設備室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下稱捷運工程局)辦理高雄環狀輕軌設備室興建及管理情形,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設備室建築物坐落地因不符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僅取得臨時建築物許可,逾期將視同違章建築,惟設備室位於大眾捷運系統路權內,卻未納列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特種建築物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之許可規範,以利持續合法使用,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增修法規並將設備室納入特種建築物管理範圍,俾符合規範。
審計處指出,因應高雄環狀輕軌捷運候車站、軌道區、駐車場等用電需求,須興建設備室以儲存設備,沿線設置計12處,經費合計5,876萬餘元,由於設備室之坐落位址多為道路、公園或園道用地,地上物無法依建築法規定申辦建築執照,部分設備室由高雄市政府准以申請臨時建築物許可方式辦理。
然而,審計處於113年3月查核發現,設備室之臨時建築物許可年限最長僅至133年,逾期將視同違章建築,惟設備室皆位於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路權內,捷運工程局卻未將其納列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特種建築物之許可規範,以利持續合法使用,審計處遂於113年5月函請捷運工程局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捷運工程局已提案修正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特種建築物管理作業要點,增訂設備室納列特種建築物管理之規定,嗣於113年8月檢送12處設備室竣工圖說,完成核備作業,並全數納入特種建築物管理,俾使輕軌設施相關建築物之建造及使用符合法制規範。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5-07-04)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