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下稱農業局)為促進臺中市發展有機農業,設立有機農業集團栽培區,作為臺中市青年從事有機農業栽培之培訓基地,經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有機農業集團栽培區面積約3成閒置尚未使用,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全數提供青年農戶種植有機農作物使用,提升栽培區設置成效。
審計處指出,依臺中市有機農業集團栽培區使用及管理要點第3點規定,申請使用有機農業集團栽培區土地者,應於農業局公告徵選土地使用者時提出,經公開甄選後,錄取者得與農業局簽訂行政契約。第5點規定,因栽培區規劃為有機農業培訓及實習場所,使用者應配合執行臺中市農業政策,提供實習及體驗場所與技術指導,參與食農相關具公益性質活動,使用者須依有機農業促進法及相關法規自行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所需工作,並遵其規定辦理。
然而,審計處於113年9月查核發現,農業局承租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后里區農地,設置臺中市有機農業集團栽培區,面積10.01公頃,契約期間110年3月1日至115年2月28日止共5年,年租金56萬餘元,其中與青年農戶簽訂行政契約合計使用面積計7.05公頃(占70.43%),分別栽種有機水稻、蔬果及雜糧等作物,尚有2.96公頃(29.57%)農地面積閒置未利用,未能充分發揮栽培區設置效益,審計處遂於113年12月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4年4月1日止,農業局已將該有機農業集團栽培區農地全數與青年農戶簽訂相關行政契約,從事有機農業栽培,提升有機農業集團栽培區設置成效。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5-06-26)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
施政主題細項:
農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