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部分社會住宅之管理維護作業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增訂相關內控機制,提升社會住宅服務品質

臺北市健康社宅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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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下稱市政府)委託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管理16處社會住宅,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社會住宅之房屋檢修屬原新建工程保固範圍,卻未洽原新建工程廠商進行保固修繕,或房舍之漏水修繕期間過長等,經函請研謀改善,已扣回非屬管理維護之經費,並增訂管理維修作業相關處理流程規範,提升社會住宅服務品質。
審計處指出,市政府為積極推動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依據行政法人法規定,於110年12月20日制定公布「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並於111年5月成立住都中心,嗣將已興建完成27處社會住宅,擇選16處於111年6月起陸續委託該中心管理。另住都中心將受託管理之社會住宅按其屬性及區位劃分為東、西、南、北4區,並於111年11月分別辦理4件勞務採購案,委託廠商(下稱管理維護廠商)執行社會住宅管理維護工作,契約金額合計1億1,021萬元,履約期間為112年1至12月。
然而,審計處於113年3月查核發現,明倫社宅管理維護廠商於112年6至10月檢修免治馬桶主機版更換等項目,應屬原新建工程廠商保固範圍,卻以該社會住宅維護經費支應檢修經費;另健康社宅管理維護廠商對房舍之漏水修繕期程長達數月,甚逾1年仍未修復,影響住戶權益,審計處遂於113年5月函請市政府督促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已偕同住都中心及管理維護廠商檢視明倫社宅檢修紀錄,並由新建工程廠商繳還檢修款5萬餘元,另於113年12月制定「修繕維護及肇因認定流程」及「漏水案件處理流程」等內部控制作業程序,透過建立設施(備)損壞肇因判斷機制,及一般漏水案件原則於3個月內修復完畢等處理期程,藉由制度面之管理作為,提升社會住宅服務品質。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5-06-26)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社會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