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辦理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備查作業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建立通報機制並加強管理

不動產交易實價交易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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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下稱縣政府)辦理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備查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銷售預售屋業者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向縣政府申報備查,經縣政府退回申報案,尚未同意備查,卻有預售屋交易資料並申報買賣實價登錄情事,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依規定裁處,並建立地政機關之橫向通報機制,避免消費爭議。
審計室指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1項規定,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將預售屋坐落基地相關資訊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以書面報請預售屋坐落基地所在之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同條例第81條之2第3項第2款規定,未於銷售前以書面將預售屋坐落基地相關資訊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報備查者,由主管機關裁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11月查核發現,部分經縣政府退回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申報案,尚未同意備查,卻有預售屋交易資料並申報買賣實價登錄情事,審計室遂於113年12月函請縣政府檢討妥處。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釐清違規情形並依規定裁處,另於退回建案申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備查案時,並通報建案轄區地政事務所作為檢核有無辦理實價登錄之參考,避免消費爭議。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6-04)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