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各鄉鎮市公所社區活動中心之使用、維護及管理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社區活動中心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未完成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完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及消防安全設備改善,維護公共使用安全。
審計室指出,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定期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消防法第9條第1項規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完成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後,應附加檢修完成標示。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3月查核發現,南澳鄉公所東岳、南澳及澳花等3處社區活動中心,係出租作為文化健康站、親子館使用,自109至112年度均未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員山鄉、宜蘭市、壯圍鄉及蘇澳鎮等4公所部分社區活動中心未完成滅火器性能檢查,或未附加檢修完成標示、未依消防安全設備配置圖置放,或有遺失等情,審計室遂於113年6月函請各該鄉鎮市公所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南澳鄉公所已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於113年11月完成上述3處社區活動中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員山鄉、宜蘭市、壯圍鄉、蘇澳鎮等4公所均已完成消防安全設備改善,並加強各社區活動中心消防安全設備維護及管理,維護公共使用安全。
發布單位:
宜蘭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6-04)
被審核機關:
宜蘭縣南澳鄉、員山鄉、宜蘭市、壯圍鄉及蘇澳鎮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消防,內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