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辦理「2010 臺北國際花卉博覽會」藝文展演勞務 採購案,契約規範欠當,致部分承辦藝文展演團體雖取得代價,卻未 依法繳納營業稅,經審計機關通知查處結果,已由展演團體補繳營業 稅 4 百餘萬元,並擬具改善措施

臺北市政府為促進觀光產業發展及國內花卉產業成長,加強與 國際相互交流,以提升我國國際形象,經爭取「國際園藝生產者協會」 (AIPH)同意舉辦「2010 臺北國際花卉博覽會」,期間自民國(下 同)99 年 11 月 6 日起至 100 年 4 月 25 日止,由文化局負責規劃辦 理文化藝術表演、開閉幕、生態劇場及行動巨蛋、煙火秀等一系列之 藝文展演活動。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調查發現,文化局於辦理上開 展演活動採購標案,其中 18 件決標金額合計 1 億 2,280 萬餘元,依 雙方簽訂契約書規定,乙方(藝文展演團體)無統一發票者,檢具收 (領)據向甲方(文化局)請領經費。惟查該等藝文展演團體表演收 入,非屬免徵營業稅之範疇,未檢具營業稅納稅證明辦理核銷,經通 知該局查明依法妥處。案經文化局函請財政部釋示,經財政部臺北市 國稅局 100 年 11 月 23 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 1000260317 號函釋略以, 藝文展演團體受邀參與表演活動取得代價,核屬銷售勞務行為,應依 營業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嗣文化局轉請藝文展演團體 依規定辦理,截至 101 年 11 月 15 日止,各該藝文展演團體業均依規 定補繳營業稅,總計 452 萬餘元,並經該局檢討爾後契約書將依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勞務採購契約書範本,明定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 應提出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