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委託各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委任作業相關規範未臻周延,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正相關條文

宜蘭縣政府委任各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委任作業要點 修正 總說明
宜蘭縣政府委任各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委任作業要點 修正 總說明
宜蘭縣政府(下稱縣政府)委託各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核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府所訂委任作業相關規範應檢附之文件與中央不一,及部分條文規定未盡時宜等,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相關條文條號及內容,完備制度規章並符實況。
審計室指出,依農業設施審查辦法第4條規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申請人國民身份證影本等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另縣政府於98年8月4日訂定「宜蘭縣政府委任各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委任作業要點」(下稱委任作業要點),據以委任各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並辦理審核作業。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10月查核發現,委任作業要點未明確規範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檢附之文件,且與農業設施審查辦法不一;又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8月1日改制為農業部)於102年10月9日業將農業設施審查辦法第26條及第28條規定,修正條號變更為第33條及第35條,委任作業要點尚未配合修正相關條文條號,審計室遂於114年1月函請縣政府檢討配合修正妥處。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4年2月19日修正委任作業要點,除增訂應檢附之文件,並配合農業設施審查辦法修正相關條號及內容,完備制度規章並符實況,確保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合法性與有效性。
發布單位: 宜蘭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5-09)
被審核機關: 宜蘭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農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