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地籍測量退費規範與中央規定有間,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公告停止適用

臺東縣政府停止適用「臺東縣土地(建物)複丈案件複丈前因故無需測量扣除勞務費注意事項」
臺東縣政府停止適用「臺東縣土地(建物)複丈案件複丈前因故無需測量扣除勞務費注意事項」
臺東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為統一地籍測量退費案件中之勞務費用扣除標準,於98年11月4日訂定「臺東縣土地(建物)複丈案件複丈前因故無需測量扣除勞務費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經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條文內容與中央規定有間,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公告停止適用,以符合法制,減少爭議。
審計室指出,內政部為利民眾權益,於112年1月13日修正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4條及266條規定,將退還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請求權時效,由5年改為10年,及增訂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下稱中央收費標準)第8條規定,定明請求退還已繳規費之已支出費用計算方式,並自112年5月1日施行。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9月查核發現,縣政府因應上開修正法規施行,雖辦理業務教育訓練及利用多元管道對外宣導,惟自訂注意事項尚未適時研修,致與中央規定有間,例如:注意事項第1條規定,仍引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修法前之規費退還請求權時效5年;注意事項第2條規定退費所扣減已支出費用為測量人員膳雜費用,與中央收費標準規定不符,審計室遂於114年1月函請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4年2月6日公告停止適用注意事項,以符合法制,減少爭議。
發布單位: 臺東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5-01)
被審核機關: 臺東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地政,地方自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