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於民國77年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2規定授權訂頒「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以增設1席車位獎勵15平方公尺(約4.54坪)樓地板面積等誘因,鼓勵起造人增設公用停車空間,按前揭要點規定,增設獎勵停車空間應提供公眾使用。為瞭解依該要點增設停車空間之建築物及停車位數量,以及臺北市政府對其開發營運、停車空間標示設置及收費標準等實際規範情形,爰辦理專案審計。
本案調查結果,發現民國90至100年間建案依前揭要點申請並經臺北市政府核定之停車位計5萬4千餘席,獎勵之樓地板面積達21萬7千餘坪,惟近9成停車位未能依該要點規定開放供公眾使用,不符社會公義,業已提供相關資料予監察院行使職權參考,並促請臺北市政府檢討改善,據該府回應稱將於民國102及103年全面清查獎勵停車位使用情形,並勸導受獎勵案之建築物管理人開放停車位供公眾使用,經清查如發現有挪為其他用途違規使用之情事,將依規定限期改善及裁罰。
茲謹就本專案審計之總述、專案調查辦理情形、調查後有關機關之處理情形等資料輯印成冊,藉以促進社會大眾瞭解臺北市獎勵建築增設公用停車空間之情形與審計機關持續監督之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