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部分藝文場館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完成設置並登錄

桃園市藝文場館設置 AED情形
桃園市藝文場館設置 AED情形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下稱文化局)及所屬單位轄管之藝文場館為因應緊急救護需求,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下稱AED),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間有藝文場館未設置AED,或未將AED設置情形登錄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完成設置並登錄,提升民眾健康、安全的生活環境。
審計處指出,衛生福利部考量緊急救護需求,於112年5月10日修正公告之「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第1點規定,直轄市政府主管之文化園區及其他觀光旅遊性質地區等公共場所,應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復依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公共場所應於設置AED之日起7日內,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進行登錄。
然而,審計處於113年2月查核發現,文化局及所屬單位轄管之藝文場館,其中憲光二村眷村文化園區等5場館尚未依規定設置AED;另中原文創園區等6場館已設置AED,未依規定於指定之公共場所AED急救資訊網登錄設置情形並公開,不利民眾即時查詢並於緊急時迅速取得設備,審計處遂於113年6月函請文化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文化局已檢討藝文場館AED設置進度並督促廠商確實改善,截至114年2月底止,上開11處場館已完成AED設置,或將AED設置資料上傳至指定資料庫,提升民眾健康、安全的生活環境。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5-05-01)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施政主題細項: 文化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