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為使臺東縣公共藝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有合理之紀錄與監督,會計事務處理有一致性之規範,訂定臺東縣公共藝術基金會計制度,經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基金會計制度未配合會計法修法適時研修,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相關規定,符合會計法規範。
審計室指出,108年11月20日總統令修正刪除會計法第29條有關政府之財物及固定負債不得列入平衡表之規定,行政院主計總處並於108年12月31日以主會發字第1080501181E號函示,可延後至110年1月1日實施。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3月查核發現,該基金會計帳務雖已參照上揭修正後會計法規定處理,惟基金會計制度仍規定依會計法第29條採固定項目分開原則,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應另設財產帳登記交易,並按月編列「固定項目增減情形表」等,未配合會計法修法適時研修,審計室遂於112年4月函請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3年12月修正該基金會計制度,並自114年1月起生效,以符合會計法規範。
發布單位:
臺東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4-25)
被審核機關:
臺東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文化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