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作業未臻妥適,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正相關自治條例

屏東縣政府公告修正屏東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屏東縣政府公告修正屏東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屏東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為避免營建剩餘土石方遭隨意棄置而污染環境,修正屏東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自治條例未適時配合修訂,未符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推動營建剩餘土石方全流程管控之目標,難以及時因應公共工程土石方交換需求,亦不利流向稽查,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自治條例。
審計室指出,縣政府為管理營建剩餘土石方,對於建築工程承造人申報之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應予列管並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抽查剩餘土石方處理紀錄。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為確保土石方能合法處理,於108年9月11日修正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增列營建剩餘土石方出場前,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及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並上網登錄數量與去處等相關規範。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3月查核發現,屏東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自治條例於102年5月15日修正後未適時檢討相關規範之內容,致無法配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將營建收容處理場所後端去化納入全流程管控之政策,不利土石方交換、管控政策之推動執行,審計室遂於112年4月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3年3月29日修正屏東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推動實施電子聯單及GPS管理系統,有效監控載運車輛行駛軌跡,同時建立跨局處協作平台,強化對違法行為之追責,杜絕土石方遭隨意棄置,確保土石方合法處理。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4-18)
被審核機關: 屏東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