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未依自殺防治法規定擬訂全國自殺防治綱領,審計部促請改善,已報經行政院核定實施

自殺防治綱領
自殺防治綱領
依自殺防治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全國自殺防治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經審計部查核發現,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未依法擬訂全國自殺防治綱領陳報行政院,不利引導各機關落實推動自殺防治工作,經函請檢討改善,衛福部已依自殺防治現況、趨勢變化等資訊,擬訂全國自殺防治綱領,陳報行政院核定實施。
審計部指出,政府為利社會整體資源投入自殺防治工作,於自殺防治法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第10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應擬訂全國自殺防治綱領,揭示我國自殺防治願景、目標、策略及政府機關權責分工與協調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該綱領擬訂自殺防治方案,每2年檢討1次,送衛福部備查。
然而,審計部查核發現,自殺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分別自108年6月及109年8月施行,迄審計部112年4月查核時,已歷時多年,惟全國自殺防治綱領仍未核定實施,不利引導各機關落實推動自殺防治工作,市縣政府亦無從擬訂相關防治方案,審計部遂於112年6月函請衛福部儘速完成擬訂,俾利各機關及市縣政府遵循,提升自殺防治效能。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衛福部已擬訂全國自殺防治綱領,報經行政院於113年10月22日核定實施,以「全政府」(whole-of-government)跨域合作方式,依公共衛生三段五級概念,推動全面性、選擇性與指標性等三大自殺防治策略,並供市縣政府據以訂定因地制宜之自殺防治方案,建構從中央到地方綿密之自殺防治網絡。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三廳(發布日期:2025-03-27)
被審核機關: 衛生福利部
施政主題細項: 醫療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