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部分縣定古蹟及歷史建築之管理維護計畫尚未報請備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依規定完成備查

澎湖縣已報備查之縣定古蹟
澎湖縣已報備查之縣定古蹟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下稱文化局)為保存文化資產,辦理古蹟及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計畫,經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縣定古蹟及歷史建築之管理維護計畫尚未報請備查,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輔導協助古蹟及歷史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落實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及保存,促進文化產業永續發展。
審計室指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規定,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同法第23條規定,古蹟於指定後,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歷史建築之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等,準用第23條規定。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10月查核發現,截至109年8月底止,澎湖地區已公告國定古蹟計8處、縣定古蹟計19處及歷史建築計55處,其中縣定古蹟台廈郊會館等7處及歷史建築澎湖廳舍等26處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未擬定管理維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審計室遂於109年11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3年底止,文化局已輔導協助前開33處古蹟及歷史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落實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及保存,促進文化產業永續發展。
發布單位: 澎湖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3-20)
被審核機關: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施政主題細項: 文化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