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辦理第二類漁港漁業證照管理作業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強化管理漁業證照

基隆市外木山漁港示意圖
基隆市外木山漁港示意圖
基隆市政府(下稱市府)產業發展處(下稱產發處)管理基隆市第二類漁港,經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漁船(筏)漁業執照逾期未依規定申請換發,亦未訂定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標準,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強化管理漁業證照及公告收費標準,維持漁港管理秩序。
審計室指出,依漁港法、漁業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第二類漁港由縣市主管機關管理;經營漁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始得出港,核准後逾1年未從事漁業,或未經核准休業逾2年,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如需繼續經營,應於期滿前3個月內申請換發。市府為基隆市第二類漁港主管機關,應妥為管控漁業證照,並依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第2條規定訂定收費費率,落實漁港管理。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1月查核發現,產發處轄管外木山、望海巷、長潭里及大武崙等4處第二類漁港,截至112年底止,計有14艘漁業證照逾期未依規定申請換發,部分甚有進出港紀錄,及尚有77艘持有漁業證照之漁船於110至112年間均無進出港紀錄,另未妥為訂定漁港使用管理收費標準等情事,審計室遂於113年4月函請市府檢討妥處。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市府已於113年5月28日公告實施「基隆市第二類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截至113年底止,漁業證照逾期或無進出港紀錄之漁船(筏),均已由漁業人依規定辦理換發證照,或辦妥休業手續,以有效管控漁業證照,落實漁港管理秩序。
發布單位: 基隆市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3-14)
被審核機關: 基隆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