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衛生局藥品管理未臻完善,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正作業規定,強化藥品管理及流通機制

修正「苗栗縣政府衛生局所屬各衛生所藥品管理作業規定」
修正「苗栗縣政府衛生局所屬各衛生所藥品管理作業規定」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下稱衛生局)為避免藥品過期損耗及醫療資源浪費,於藥品屆期前6個月定期產製報表通知先行使用,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仍屢見逾期藥品銷毀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正苗栗縣政府衛生局所屬各衛生所藥品管理作業規定(下稱苗栗縣藥品管理作業規定),強化藥品管理及流通機制。
審計室指出,依苗栗縣藥品管理作業規定,各衛生所藥品管理人員應於藥品有效期限前 6 個月,列印明細轉知醫師適時處理,以防藥品逾期。對於逾期藥品或變質藥品,應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1 個月內報局核准後,依法銷毀。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9月查核發現,各衛生所雖依規定通知醫師藥品將屆期應優先使用,惟近 3 年度(111 至 113 年9 月 19 日止)仍有竹南鎮等 7 所衛生所辦理 47 次、72 項逾期藥品銷毀作業。鑑於部分市縣政府於其藥品使用及管理流程明訂應於屆效6個月前實施調撥機制,以利藥品流通,減少浪費,審計室遂於113年10月函請衛生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辦理情形,衛生局已於114年1月21日修正苗栗縣藥品管理作業規定,增訂實施屆效期調撥機制,以強化藥品管理及流通作業。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3-07)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
施政主題細項: 藥政管理